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如果年销售额不能到80万,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因为今年可能达不到规定的销售额并不能说明以后就一定达不到,同时虽然规定要求达到80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受销售额这一条件的限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视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受销售额多少的限制。 具体办理流程及事项联系陈经理:0731-22373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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